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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丨七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整治明星“代言乱象”2022/11/2 10:14:38

近年来明星广告代言“翻车”事件频发,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污染社会风气,亟待切实整治。10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明星代言做出明确规范。《意见》明确了明星的定义,把网络红人也纳入到规范中,规范了明星虚假、违法代言,坚决依法处罚到明星本人等。

明星代言前,建立承接广告代言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把艺人、娱乐明星、网络红人等统称为“明星”,今后网红的商业代言活动也要遵守新规则,这也是对当前互联网新经济新业态和新模式纳入监管的措施。
《意见》对代言的事前把关机制进行了规定,明星在为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前,应当妥善记录对被代言企业信息了解情况、对商品体验和使用情况,保管相关广告代言合同以及代言商品消费票据等资料,建立承接广告代言档案。这一档案的建立有利于对整个代言过程的监管。
“直播带货”构成广告代言行为
此外,明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依规、诚信开展广告代言活动。不得为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校外培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广告代言过程中,不得对产品的价格、优惠条件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对借贷类金融产品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轻松贷,引发消费者误解。
明星为推荐、证明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在参加娱乐节目、访谈节目、网络直播过程中对商品进行介绍,构成广告代言行为。同时,明星在商业广告中通过形象展示、语言、文字、动作等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或以扮演的影视剧角色在广告中对商品进行推介的,也应认定明星进行了广告代言。
象征性购买或使用不被认定履行义务
明星本人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证在使用时间或者数量上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象征性购买或者使用代言商品不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已经依法履行使用商品的义务。明星为婴幼儿专用或者异性用商品代言的,应当由明星近亲属充分、合理使用该商品。明星在广告代言期内,应当以合理的频率、频次持续使用代言商品。
规范了明星代言广告的追责主体,明确了对明星虚假、违法代言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到明星本人,不得以处罚明星经纪公司替代对明星的处罚。明星如果代言了虚假或违法广告,相关部门要公开曝光,同时还要依法依规列入个人诚信记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要求明星及时、主动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企业应自觉抵制选用违法失德明星
企业选用代言明星前,应当对明星从业情况、个人信用等进行充分了解,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自觉抵制选用违法失德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
企业请代言人要规避这两类明星:一是发表过错误政治言论或者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明星;二是存在吸毒、赌博、酒驾、强制猥亵、偷漏税、诈骗、证券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明星。
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选用因代言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企业明知、应知明星存在吸毒、赌博、酒驾、强制猥亵、偷漏税、诈骗、证券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仍选用明星进行广告代言的,应当根据事实情节,认定相关广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过去企业请明星代言可能完全是看广告公司推荐或者所谓的流量指标来评估,但很容易发生代言明星翻车,最后反而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经营风险。此次《意见》明确了哪些明星代言广告不能做,让企业有规可循,降低了企业请代言明星的不确定风险。同时,明星也要充分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为消费者推荐自己切身体会的好产品,共同营造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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