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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54     * 贴子主题:涉及月饼、茶叶!即墨查处两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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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4/9/19 10:07:08
[size=4]中秋佳节来临之际,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各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月饼、茶叶等节令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依法纠正了一批过度包装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有效遏制和打击商品过度包装行为,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size][b][size=4]一、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青岛某酒店销售过度包装的月饼案[/size][/b][size=4]2024年9月3日,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酒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月饼礼盒内摆放有白酒,存在月饼与白酒混装销售的情况,该礼盒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第1号修改单中“月饼不应与其他产品混装”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上述产品。[/size][b][size=4]二、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即墨区某食品店销售过度包装的月饼案[/size][/b][size=4]2024年8月27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即墨区某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月饼礼盒,净含量为400g(单颗),该产品外包装尺寸为345mm×160mm×248mm的长方体,包装体积为13689600mm³。经计算,其包装空隙率为79.55%,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单件净含量>50g的空隙率应≤30%”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上述产品。[/size][b][size=4]三、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胶州市某食品厂销售过度包装的月饼案[/size][/b][size=4]2024年9月8日,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胶州市某食品厂进行检查,在销售展示区发现在一款礼盒存在过度包装的情况。该礼盒长500mm、宽250mm、高65mm,包装体积为8125000mm³,礼盒内月饼净含量250g(125g*2)。经计算,该月饼礼盒包装空隙率为78.46%,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单件净含量>50g的空隙率应≤30%”的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当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size][b][size=4]四、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青岛某酒店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size][/b][size=4]2024年9月2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大厅茶叶专柜上发现待销售的礼盒装崂山绿茶,该商品净含量为250g(125g*2)。经测算,该礼盒长、宽、高分别为350mm、210mm、80mm,体积为5880000mm³,包装空隙率为44.72%,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单件净含量>50g的空隙率应≤30%”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主动下架涉案商品。[/size][b][size=4]五、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市南区某茶庄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size][/b][size=4]2024年9月5日,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市南区某茶庄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一款待售的茶叶礼盒,净含量为125g*2,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其外包装长度360mm、宽度220mm、高度90mm,包装体积为7128000mm³。经计算,其包装空隙率为54.4%,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单件净含量>50g的空隙率应≤30%”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现场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size][b][size=4]六、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莱西市某茶苑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size][/b][size=4]2024年9月9日,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茶饼礼盒,净含量:357克,该产品外包装为380mm×260mm×90mm的长方体,包装体积为8892000mm³。经计算,上述礼盒包装空隙率为47.8%,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单件净含量>50g的空隙率应≤30%”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该茶叶。[/size][b][size=4]七、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青岛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size][/b][size=4]2024年9月4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一款待售的茶叶礼盒,净含量为250g(125g*2)。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礼盒进行测量,其长度360mm,宽度 220mm,高度110mm,体积为8712000mm³。经计算,上述礼盒包装空隙率为64.49%,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单件净含量>50g的空隙率应≤30%”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该茶叶。[/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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