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1/12/23 9:05:59
今天下午,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辛广军做客民生在线,围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主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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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养老金 需[/b]参保缴费满15年
针对网民提出的“灵活就业人员延迟退休的养老待遇”的问题,辛广军答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达到规定年龄,二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如果达到规定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是不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
近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4号),其中对灵活就业人员待遇领取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等有关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自到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规定,文件自2021年10月18日起施行。
[b]“亦工亦农”工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工龄[/b]
针对网民提出的“亦工亦农工不能连接工龄”的问题,辛广军表示,原国家劳动局办公室1980年7月14日(80)劳险便字41号《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关于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工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可以参照临时工转正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b]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b]
针对网友提出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的问题,辛广军答复,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连续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三)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五)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外出就业且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八)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九)脱贫享受政策人口。是指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